南阳市张仲景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阳市张仲景研究院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其英文译名为Nanyang City Council Zhang Zhongjing Research Institute。是在南阳市张仲景研究院(简称研究院)的基础上,推荐吸收成员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开放性、研究型、非营利性的联盟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和科研工作者,弘扬祖国传统医学,创新张仲景学术思想,继承发掘中医药文化,整理研究中医药古籍,保护利用中药材资源,共享中医药健康服务;建立以研究院为主体的联合协作平台,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信息共享、技术服务、项目研发的联动发展,为南阳的经济文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理事会的工作任务是: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促进南阳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应用,促进医疗保健、健康养生的产业联动,探讨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社会化发展之路。
第四条 理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会址设在南阳市中医中药研究所。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范围
(一)吸纳中医药界人士及社会各界相关人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管理条例》、《河南省中医药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中医药政策;
(二)指导研究院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研究和临床重点课题研究活动;
(三)监督、管理研究院落实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乃至仲景健康产业的发展方向、科技开发和管理决策进行研究和论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域间、国际间中医药学术团体及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与理事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理事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理事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理事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转模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加盟机构负责人构成,职务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院长、顾问、特邀研究员、研究员等。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院长、副院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顾问、特邀研究员、研究员由理事会聘任产生;
第十二条 个人理事、加盟机构的产生范围
个人理事产生范围:以南阳市域中医药机构的研究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企业界经营管理人员为主,并欢迎国内外社会各界有志之士加入。
加盟机构产生范围:中医医疗机构,守法经营、有良好社会形象的中药企业集团,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业绩的健康服务类企业,中医药健康产业的教育、科研单位,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单位。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理事会工作,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对理事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制度。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研究院院长负责制。研究院设院长、副院长、行政主管、行政秘书、科研秘书,下设若干常设机构和若干联盟机构。日常运转模式为“4+N+M”模式:即南阳市中医中药研究所、张仲景健康养生研究院、张仲景研究杂志编辑部、仲景论坛秘书处四个常设机构,外加N个研究课题组和M个联盟机构。
“4+N+M”的各机构单位围绕张仲景研究院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确定的课题和研究目标,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统分结合,分工协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和研究院常设、加盟机构实行两级法人结构:理事会为一级法人,理事长任法人;研究院常设、加盟机构单位,各自以二级独立法人形式承担相应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理事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议、批准研究院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中医药管理局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体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的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研究院开展日常工作,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领导各常设机构、加盟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机构、联盟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常设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研究院日常业务的开展和理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
(二)提名推荐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相关技术决策咨询机构;
(三)根据研究能力承担研究任务和项目;
(四)制定研究院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上级立项和资金支持;
(五)指导和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六)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机构解决课题项目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联盟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维持研究院联盟机构稳定运行,参与制订和修改研究院理事会章程;审议、修改联盟机构内部管理条例;
(二)有批准和取消联盟机构成员资格的表决权;
(三)有研究院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根据研究院理事会的决议和建议,调整联盟机构的自身发展方向与工作重点,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研究项目权力;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争取有关政府部门扶持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开展科研项目所得项目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终止前,须在市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话动。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经批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医药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理事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9日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